提案一:南市府工務局於5/3及5/28連續兩張函文,內,容提及因人民陳情案件,要求桂花鄉管理委員會辦理住戶占用一樓公共空間私設採光罩及私築磚牆上加鐵架及覆浪板一案,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9條第2項,第3項規定,「住戶對共用部份之使用應依其設置目的及通常使用方法為之。但另有純定者從其純定。」、「前兩項但書所約定事項,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劃法、都市計劃法及建築法令之規定。」,住戶違反第二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予制止,並得接其性質請求各該主管舌機關或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
說明:1.管委會接到市政府工務局函文,隨即請總幹事清查社區住戶違規占用掅事。
2.107.6.1清查結果,法定空間占用之住戶有:
(1)開元路485巷41弄12號及10號住戶A-1-3、A-1-5、B-1-5及社區垃圾場使用社區公共空間。
(2)開元路485巷41弄6號住戶6-1、6-1-1、6-1-2、6-1-3、6-1-5使用公共空間。,牆上架鐵架覆浪板。
3.有關社區6號部份住戶使用法定空間,牆上加有鐵架及覆浪板之住戶,依規約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約定專用部份辦理:公寓大
廈共用部份經約定供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者,使用者名冊由管理委員會造冊保存。本條款提送第十二屆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討論
表決,通過後依法辦理。
|